办法规定,凡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,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,都要遵守本办法。装修人(业主)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,应当处理好排水、供水、供电、通讯、通风、采光、环境卫生、有线电视、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,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。
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,在每天12时至14时、19时至次日7时,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。高考、中考期间,在考场附近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活动。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、管道堵塞、停电停水的,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予以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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